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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以黄金回购为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07-18 1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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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局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一些珠宝有限公司以从事定制金条业务为名,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典型手法为:1.与消费者签订《定制金条销售合同》,承诺在合同签订一年之后以高于购买价8%左右收购金条,但在约定金条交付日期后投资人并未收到金条;2.与消费者签订收购、委托等合同,投资人不提取购买的金条实物,由珠宝公司代为保管,在回购合同到期后,一次性收取本息,委托业务利率在10%以上。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示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符合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钱袋子!一旦发现有机构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